【首案说法】从郑爽涉嫌偷逃税,看什么是“阴阳合同”-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指导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爽偷逃税案件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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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亚博188网站官网

二、法律解读

伴随着税务部门调查结果的落地,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该案涉及到《刑法》的逃税罪,以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专门讨论本案涉嫌偷逃税所使用的“阴阳合同”。

什么是“阴阳合同”?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这成为广大“吃瓜”群众热议的话题。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被实际地履行,它通常会被用于给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查,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税收等等,一般称之为“阳合同”;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称为“阴合同”。与“阳合同”相比,“阴合同”一般在合同价款、付款条件、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上有较大的差异,通常不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类合同的审核标准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由于两份合同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旦因为合同履行发生法律纠纷,以哪份合同为准,常常成为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规定承继了《民法总则》的立法经验,明确否定并不实际履行的“阳合同”的效力。同时,考虑到部分“阴合同”的内容存在偷逃税款或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故《民法典》严谨地没有肯定“阴合同”的效力,而是规定“阴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而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否定“阳合同”效力后,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阴合同”是否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进行判定。

“阴阳合同”不仅仅常见于影视领域,还普遍存在于二手房交易、建设工程、民间借贷、股权交易等领域。如在二手房交易领域,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网签备案”,并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依据,在买卖商品房过程中,双方有意地降低交易价款用以少缴税款。又如,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主体、招标投标等均有严格的要求,部分开发商出于削减项目成本、降低工程价款、肢解发包等目的,也会签订“阴阳合同”,而此类合同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致使不具备相关建设资质的公司参与了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安全,会为开发商、建工企业和商品房买受人、使用人等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

三、律师提醒

“阴阳合同”轻则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影响自身合法权益,重则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巨额罚款,甚至可能涉嫌构成逃税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信原则,自觉抵制“阴阳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核交易方的资质、交易条件、交易金额等,及时修订明显违法违规的条款。对提交给行政机关审查或备案的合同,应与留存的合同一致,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做到合法合规交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定期开展法律及税务合规风险的梳理与排查工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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